《昆明市旅游業監察條例》頒布14條旅游“禁令”
據昆明市旅游發展委員會消息,《昆明市旅游業監察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即日起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并將于4月12日舉行聽證會。《條例》明確了對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從業人員的14條“禁令”。其中,旅游經營者或從業人員出現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提供旅游服務的行為,擬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旅游從業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監察行動應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條例》指出,旅游業監察采用年度審查、日常檢查、聯合檢查、電子信息檢查和案件專查等方式。旅游業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取得行政執法證后,方可從事旅游業監察工作。
旅游業監察人員進行監察時,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案情復雜的,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旅游監察機構可以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發出旅游監察詢問通知書、旅游監察協查通知書、旅游投訴配合處理通知書,接到通知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辦理。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從業人員不按照通知書要求辦理的,由旅游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旅游經營者處以2000元罰款,對旅游從業人員處以1000元罰款。
此外,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旅游監察機構對旅游市場、旅游安全和旅游服務質量的檢查,配合對旅游案件的調查處理。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旅游經營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旅游從業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無故變更旅游線路 最高罰款1萬
《條例》指出,旅行社和導游服務公司不得以質量保證金、押金等形式向導游、領隊人員收取費用。違反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同時,旅行社不得委派未經年度審核合格的導游人員從事導游活動,違反規定則由旅游監察機構對旅行社按每委派一人處以2000元罰款。
《條例》指出,旅游客運經營者及駕駛人員在承運旅游團隊時,存在未經車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攬旅游客運業務,以及無故變更旅游客運線路或者更換客運車輛、船舶等情節的,由旅游監察機構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罰款。
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旅游監察機構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昆明市旅游業監察條例》頒布14條旅游“禁令”